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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区法院妥善审理一起溺水死亡生命权纠纷案件

时间:2015-03-05

    近日,区法院主动作为,多次协调相关部门,成功调解一起相约水库钓鱼溺水死亡生命权纠纷案件,及时化解了极易激化矛盾纠纷,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关注民生落到了实处。

    2014年7月27日(星期天)上午10时左右,魏某(系巴中市恩阳区民生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生学校”)学生)和被告陈某、冯某、杨某四人乘坐冯某的比亚迪牌轿车相约到堤河水库钓鱼。其间,陈某三人钓鱼、魏某在一旁乘凉。上午12时左右,陈某三人突然发现魏陈某不见了,陈某急忙下水库寻找,找到魏某后,发现魏某死亡。雪山派出所在事发当日对陈某、冯某、杨某进行调查,并对事发现场堤河水库进行现场勘验,没有发现其它异常。后魏某的父母认为是学校、事故发生地堤河水库管理方恩阳水务局都存在管理不善,陈某等人应承担推定过错责任,魏某的亲属多次上访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18257.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某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自行下水库游泳溺水死亡,其后果应自行承担。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其他五被告与魏某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责任,故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魏某、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为彻底化解矛盾,并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主动协调民生学校、巴中市恩阳区水务局相关部门给付原告魏某、杨某4万元经济帮助费,送到魏某手中,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 作者:罗浩 周斌
  • 来源:区法院
  • 作者:小编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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