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不力约谈实施办法》出台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刚性底线,确保生态环境质量保护主体责任落地落实。近日,巴中市出台《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不力约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5条,在《四川省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约谈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对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达标改善、生态红线管控、重点生态环保项目实施和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不力等25种情形分别进行预警提示、通报、约谈,确保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办法》规定,出现环境空气质量月度综合指数排名全市末位、地表水考核断面单月水质达标但同比下降一个类别、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与保护无关活动、中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存在逾期风险、中省环保重点项目推进滞后等5种情形的,进行预警提示;出现环境空气质量季度综合指数排名全市末位、地表水考核断面单月水质未达标、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地内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中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未达序时进度、中省环保重点项目未按要求开工或完工等6种情形的,进行公开通报;出现半年环境空气质量未完成目标任务、地表水考核断面季度未达标或单月水质低于目标类别2个及以上、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地内从事违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中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逾期或整改反弹造成不良影响、中省环保重点项目严重滞后被“红灯”警告、环保工作推进不力被国省通报等6种情形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出现环保工作推进严重不力被国省约谈、年度出现重度污染天气2天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达标、中省环保督察问题因虚假整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中省环保重点项目推进严重不力导致资金被收回、未完成年度环境约束性目标任务、年度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被国省挂牌督办或区域限批等8种情形的,约谈主要负责同志。
《办法》明确,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其中,通报和约谈情况纳入市对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目标绩效考评内容,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评的依据。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将结合《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环境环保工作责任清单》等文件,进一步建立健全环保责任体系,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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