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六部门印发办法 严格监管校外配餐 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
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近日,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巴中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形成监管合力,从源头上防范校园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市内所有采用校外配餐方式进行配餐的中小学校和所有向学校提供食品原料、食品辅料、餐饮热食类食品成品、半成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管理者等食品经营主体。市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大学院校参照执行。
《办法》对校外配餐和组织管理、配餐管理、校外配餐单位引进、评价与退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校外配餐“地方为主、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在配餐管理上,明确了学校食品供餐条件及供餐方式。要求校外配餐学校必须提供完整的餐饮热食类成品;必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标准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必须公示菜谱、原料,学校根据卫健部门制定的学生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制定的带量食谱、学校采购或校外配餐单位供应的食材及其来源等信息要在食堂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必须采取反食品浪费措施,规范学校按日采购、按需供餐、增设窗口、拓宽品种、斟酌分量,引导、教育学生按需取餐,有序就餐;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校外配餐单位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工作,重点检查配送食品包装是否完整,感官性状是否异常,食品的温度和配送时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办法》要求校外配餐单位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必须配备封闭式食品专用运输车辆,安装车辆行驶轨迹监控、装卸视频监控等设备;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校外配餐单位必须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进行检验检测,且有检验检测结果记录,必须有定期除虫灭害记录;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连锁餐饮企业等校外配餐单位在配送过程中,食品的包装或盛放必须符合要求,热加工即食食品应在包装上加贴“食安封签”,标注的信息符合要求,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食用时限以及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校外配餐单位参与学校供餐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是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主体。
《办法》还明确了校外配餐学校引进校外配餐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符合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校外供餐单位评价、退出机制。(巴中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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