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课堂 | 预存费用后无法退款该咋办?民法典来帮您!
预存费用后服务质量下降了
可是“上10节课后概不退款”
这类条款合理吗?
一起看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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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蒋先生诉称,其在尚武公司花费9888元为儿子小蒋购买了50节武术课。后续学习中,小蒋的教练及工作人员陆续全部更换,教学质量大不如前。蒋先生向尚武公司提出退费要求,但尚武公司称合同约定已上课超过10节的概不退款。因退费未果,蒋先生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尚武公司退还34节课时费6691.2元。
尚武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学员手册》上已经注明“办卡后在有效期内开展课程达10次以上的,将不接受退学、退费申请,公司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补偿”等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现其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反倒是蒋先生随意提出解约,属于违约行为,故不同意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系由尚武公司提前拟定、打印、制作并重复使用,双方并未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有关退费约定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限制了蒋先生的选择权、加重了其责任,应属无效格式条款。
蒋先生称尚武公司教学质量下降,但对此未能充分举证,现其单方面放弃履约,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蒋先生应承担单方停止履约的违约责任,但该责任不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条款来追究。
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尚武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蒋先生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尚武公司退还蒋先生496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1、商家对消费者负有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实践中,常见的无效格式条款包括“有效期过、概不退款”“本店享有会员卡的最终解释权”等。
3、在格式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一方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此提醒,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消费者要仔细了解或详尽阅读有关说明,如有不明确的,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解释,尤其是涉及到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责任的条款。对于约定不清或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要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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