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课堂 | 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挥霍”,该如何处理?民法典为您解答!
分居期间
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背着妻子贷款炒股亏空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起来看民法典的规定!
↓↓
案例一
“分居期间,丈夫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给其朋友的个人卡,备注服务费,其朋友为法定代表人的单位也出具发票,实际是虚开、虚假服务。我该怎么办?”
如果情况属实,你可以收集证据直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其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根据描述,如果你的丈夫与其朋友虚构交易,以支付服务费的名义恶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朋友账户,且公司为其开具服务费发票,那么在具体解决该问题时,你可以选择与丈夫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针对你丈夫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你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主张对其不分或少分财产。
离婚诉讼中,经法院审查,如果你丈夫和其朋友的公司之间确实没有真实业务往来,你可以依照法院认定的事实向税务机关举报你丈夫朋友的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税务举报本身并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税务机关也不对此问题进行调查。
案例二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银行贷款去炒股,并设置女方为紧急联系人。现在男方炒股亏空没有钱还银行,这个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根据描述,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视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炒股,并且为了炒股在银行贷款,这一系列行为产生的债务一般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这部分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旦被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男方个人进行偿还,人民法院也只能强制执行男方的个人财产。
男方在银行将女方设置为紧急联系人,并留女方联系方式的情况,是男方个人的意思表示,并未经过女方的同意,不能视为女方对债务的追认,不能作为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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