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课堂 | 夫妻离婚,3岁孩子的红包该归谁?民法典有话说
3岁小孩的红包
归谁所有?
如果父母离婚了
又该归谁?
↓↓
红包怎么分?
一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和,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但离婚时,双方却因为3岁孩子的红包归属问题发生了纠纷。
爸爸认为,红包虽然是孩子收到的,但实际上这是成人之间的人情往来,所以红包其实是属于大人的,况且日后还礼也许还会用到孩子的红包,所以这几年孩子收到的红包理应由夫妻两人平均分割。
妈妈则认为,孩子收到的红包就该归孩子,父母不应插手。
双方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有理。那么,红包到底该怎么分呢?
法院怎么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孩子的红包款项应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鉴于孩子尚年幼,该笔款项由抚养孩子的一方代为保管。
首先,成年人给孩子红包是一种赠与行为,孩子接受红包是赠与这个法律行为的完成。因此,红包的所有权归孩子。
而对于红包的处分,根据孩子的年龄有不同的处分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8岁以下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红包只能由父母代为保管和使用,但应当按照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只能为维护孩子的利益进行相应的处分。
8岁至18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年满16岁除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孩子可以用红包钱买本子、笔、小零食等个人独立处理的小事情,但是大额的超出孩子认知能力的处分行为,如果父母不追认,则是无效的。
18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自行处分这笔钱。
本案中,鉴于孩子只有3岁,因此将该款项交给了抚养方代为保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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