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课堂 | 高中生掰手腕致骨折,同学和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民法典有规定!
同学间掰手腕,导致受伤
该由谁担责?
一起来看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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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掰手腕致同学骨折
李雷和韩梅梅是山东省莱西市某高中的同班同学。2021年5月21日,刚考完试的两人兴致盎然地提出掰手腕,比赛过程中,李雷不慎将韩梅梅的手腕掰伤。随后,李雷陪同韩梅梅到医院治疗,经诊断,韩梅梅左侧肱骨骨折,住院治疗8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韩梅梅住院期间,李雷父亲曾到医院看望,并送上2000元慰问金。出院后,韩梅梅父母找李雷父母协商赔偿事宜被拒,便向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雷和学校赔偿。
法院:同学和学校不承担责任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
其次,李雷邀约时,韩梅梅选择迎战,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活动。最后,在韩梅梅受伤后,李雷积极陪同送医治疗,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注意义务,且韩梅梅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李雷在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对韩梅梅的受伤,李雷不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时,韩梅梅与李雷已是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体育竞技活动的风险,参与该活动属于自甘风险,且掰手腕并非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学校不存在过错,对此不承担责任。综上,山东省莱西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普法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论是专业性的体育竞技比赛,还是群众性的体育活动,都具有一定的对抗性。自愿参与体育运动的成员,除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之外,对在体育运动中发生的损害结果,应当自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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