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课堂 | 无照茶馆内孩子被烧伤,家长能向“老板”追责吗?民法典来解答
母亲在茶馆打麻将
无人看管的孩子在玩耍时
摔倒被火炉烧伤
留下终身残疾
谁该为这场意外买单?
民法典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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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在湖南常德,由于父亲常年在外务工,一岁半的小贺一直由母亲在家照看。同村的何某自2020年5月起在家中经营茶馆,该茶馆未办理经营手续。茶馆开业后,小贺的母亲经常带着他前往该茶馆打麻将。
2022年1月,小贺母亲受何某电话邀请来到茶馆,且当日客人较多,小贺一直无人照看。突然,门外传来了小贺的哭声,小贺母亲出门发现,小贺跌倒在火盆边,双手已经严重烧伤。
经司法鉴定,小贺的伤情评定为六级伤残,后续治疗需进行双手指蹼成形手术,并需要佩戴假肢,未满18周岁前,每年至少更换一次。
事故发生后,何某垫付了26000元医疗费,未支付其他费用。小贺母亲将茶馆老板何某诉至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要求何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小贺仅一岁三个月,无自理能力,贺母作为其监护人,明知自己打麻将会让小孩无人照看,且无论何某是否答应帮其照看小孩,贺母应知道何某作为茶馆经营者还有其他事务需要处理,会让小贺处于无人看管或看管不周的环境中。
贺母作为小贺的监护人疏忽大意,最终导致小贺在无人照看的情况下发生意外,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何某从事茶馆经营,在小贺母亲打麻将期间,无论他是否承诺为贺母照看小孩,都应对小贺的安全负有一定的协助义务。本次事故发生时,何某将火盆放置于室外且未采取防护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由贺母承担70%责任,由何某承担30%责任,判决何某赔偿小贺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中,贺母的疏忽大意给小贺带来如此严重的伤害,让人万分惋惜。法官提醒,子女的安全问题容不得疏忽大意,别让一时欢愉,带来终身悔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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